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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工程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2019-01-07 14:57   审核人:


 

 

机电工程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祖国振兴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省、市的有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三条 我国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是“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校的领导下,设立校、院两级工作机构。学校设立就业指导中心,学院设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领导全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制定学校就业工作的发展规划,协调、指导、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院的就业工作;讨论决定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学院就业工作小组在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全院毕业生就业指导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根据国家、河南省和新乡市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及细则,部署全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2、负责学院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和统计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3、积极向用人单位宣传介绍学校、学院情况,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建立和维护学校就业网站,并通过网络等及时发布就业信息,把就业网站作为就业政策宣传和就业信息传播的主阵地;

4、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咨询与服务,建立用人单位信息资料库等服务;

5、联系用人单位,审查在学院内进行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资格,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6、规范毕业生推荐工作,管理毕业生就业协议,督促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履行就业协议,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学院、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7、做好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工作,指导、审核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

8、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进行毕业生毕业去向跟踪调查,收集毕业生相关就业证明材料;

9、通过对所收集就业信息的分析,预测社会在一定时期内对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趋势,为学校及时调整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培养模式提供参考意见;

10、布置、协调、指导各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不定期公布各专业就业情况;

11、负责对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

12、做好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

第七条 毕业生的职责和义务:

1、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学业;

2、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要多渠道、多形式就业,积极参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要积极到非国有企业以及其他急需人才的地区和单位工作;

3、参加各类有关的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第三章 就业工作考核与评价

第八条 就业工作考核与评价是加强就业工作管理、提高就业工作质量和促进文明离校活动开展的重要手段。就业工作列入学院工作的考核和评价范围。

第九条 考核与评价每年度考核评价一次,考核结果列入学院工作评价体系。

第十条 考核内容与评价标准由就业指导中心制定,报学校有关领导批准执行。考核与评价工作必须以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毕业生就业指导情况、毕业生就业去向跟踪情况、上报就业材料情况、学院应届毕业生就业率等为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管理规程如与上级毕业生就业工作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管理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机电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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