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的学科建设和提升教育教学质量,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提高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规范学院教师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术会议,是指与申请者本人承担的学科建设、课题研究和课程教学相一致的全国性学会的学术会议,或本专业二级学会组织等举办的学术会议。对其他机构或单位(如杂志社、培训机构等)组织举办的全国性会议,原则上不予资助。
第三条 申请参加学术会议应当履行以下手续:
(一)申请者须认真如实填写《新乡学院机电工程学院教师学术会议申请表》,根据参加会议性质不同,提前两周报请学院主管领导,获得批准后,方可参加相关会议。
(二)申请者应当提交有关参会材料,包括会议邀请函或论文入选通知函、征文通知复印件、会议论文全文的复印件、会议议程复印件等。对于申请者无论文、无大会报告议程的参会申请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四条 教师参加学术会议,学院对每人每年资助金额实行总量控制,超过部分自理或从个人项目经费中支付。对于确实需要、对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学术会议,经学院批准可增加资助。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者,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可适当增加资助经费:(一)教师在所属学科国家级学会中任理事以上职务,或在省级学会中任常务理事以上职务,参加所在学会组织的学术年会;(二)教师受学院委派参加各类学术会议;(三)省级、校级重点学科的负责人和骨干教师参加本学科学术会议。
第六条 学院所资助经费使用范围仅限于参加会议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及根据财务部门规定参加会议教职工的出差补贴,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资助额度当年有效,不累积。
第七条 参加学术会议的教师,需在会议结束一周内向所在教研室全体老师汇报参会成果或面向对应专业师生的学术讲座,并向学院提交会议新闻稿、新闻照片,相关新闻信息将在学院网站发布。最后,需将《新乡学院机电工程学院教师学术会议申请表》交学院教学秘书、科研秘书存档。
第八条 凡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教师必须在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前提下进行。向学院提交参会申请前,须与所在教研室主任进行沟通,获得认可。
第九条 学院每年将以适当方式向全体教师公布上一年度本院教师参加学术会议以及获得资助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报销标准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参加会议之前未向学院提出申请、或提出申请未获批准,不予以资助。如提供虚假信息获取资助,学院有权要求当事人退还资助费用,并将酌情予以减少或取消第二年的资助;涉嫌违纪者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教师赴港、澳、台或境外参加学术会议,须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并须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学院的审批有异议的,经本人申请,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复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机电工程学院。